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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政客常喊:公平正義】那來研究一下:平等與公平、正義、公正之比較(有何不同的觀點?)

【台灣政客常喊:公平正義】
還要藉助一些手段,來個【轉型正義】….他們真的有仔細研究過嗎?
還是只有依據個人的觀點與私利,用口號騙取選票,政治奪權之後分贓政權利益與安插黨羽於高薪資的『行政要員』、『國營事業』肥缺(讓他們的貪贓枉法更持久一點)
例如,市長是公僕…怎會變成:『媽媽』之說呢?
幹不好當然是:政黨輪替,怎會說成:養大的孩子…被騙走了呢?
上一任市長幹不好無法連任,政黨輪替後,怎會說成:選民要『道歉』?
不選你們政黨的人就要『道歉』?這種人也配當……百姓都是:瞎子嗎?

平等是不同社會主體在一定歷史階段的交往過程中處於同等的社會地位,在社會各領域享有同等權益,履行同等義務的理念、原則和制度。
平等與公平、正義、公正等範疇比較,既相近似,又有不同。
這正是千百年來思想界對之論說不休的原因所在。
在社會結構和社會利益大調整的變革時代,釐清平等與公平、正義、公正之間的關係,富有現實意義。
平等作為政治學和社會學的一個重要範疇,近年來學術界對其進行了較為深入的研究。然而對平等涵義的界定仍然是見仁見智。
我們認為平等是不同社會主體在一定歷史階段的交往過程中處於同等的社會地位,在社會各領域享有同等權益,履行同等義務的理念、原則和制度。
為了科學地把握平等的涵義,我們試圖通過對與平等相近或相似的幾個範疇的比較,深化對平等的認識。
一、公平與平等:
公平,英文為Fairness,它與公正、正義(Justice)、平等(Equality)是意思相近的詞,許多著作家們對它們的意涵都未予嚴格區分,許多詞典也是在互換的意義上使用這些詞的。
公平指「處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布萊克法律詞典》認為,「公平是指法律的合理、正當適用。
在法學上是指對有關賦予當事人權益的法律事件或爭議所作的處理具有持久性」。人類對公平的關注如同對平等的關注一樣悠久。
早在古希臘和古羅馬時期人們就把處理人與人之間關係的基本準則納入公平範疇。
一直到近現代,關於公平的論爭始終十分激烈,而且對許多國家的政治經濟政策產生過直接的影響。
在古希臘,最初的公平觀念來自於對不公平的社會關係的調節。據亞里士多德《雅典政制》一書記載,在梭倫生活的時期,「多數人被少數人奴役,人民起來反抗貴族。
競爭十分激烈,各黨長期保持著互相對抗的情勢,直到後來他們共同選取梭倫為調停人和執政官,把政府委託給他」。
梭倫在實行他的變革時,其內容之一就是適度侵犯所有制,避免過度兩極分化,以調整社會關係。
他認為,公平就是不偏不倚。在梭倫之後,古希臘人提出了許多公平觀。伯利克利認為,法律對所有人都同樣地公平。
普羅塔哥拉認為人是萬物的尺度,每人具有公平、誠實與其他政治德行,把公平理解為規矩認可的行動。
亞里士多德首先把公平原則從形式上系統表述為同樣的情況同樣對待,平等的應當平等對待,不平等的應當不平等對待。
除此之外,他把公平的表現形態分為相對公平和絕對公平。相對公平也即法律上的公平,而絕對公平,是不受時空限制的公平,是建立在自然法基礎上的公平。
把公平與自然法聯繫起來,表明他實際上把公平理解為一種最高價值。
正因如此,雖然國家和社會的風俗習慣、社會狀態和法律都隨著時代的改變而改變,而公平作為至善則始終如一。這樣的觀念 深刻地影響著後世。
中世紀基督教教義中的公平等同於合理性、合法性,即把公平視之為至善。
基督教神學家們認為,只有天上之國、上帝之國才是絕對的、普遍的公平,地上之國則只有相對公平。
而地上之國的公平就是遵守秩序,各守其職,和諧一致。
到了近現代,由於社會分化,在生產和交換領域每時每刻都發生著貧富差別,各種社會不公現象層出不窮,關於公平的論爭此起彼伏,自由主義和平等主義各執一詞。
概括地講,自由主義思想家們以生存、自由、財產等個人權利的觀念當做道德原則的假定,他們所理解的一切人有權得到的惟一平等就是過程公平,過程公平內含機會均等、按勞配置等方面。
在自由主義者看來,這種平等趨於最大限度地擴大個人的行動自由,尤其是在經濟領域中獲得經濟成果和經濟價值的自由。
他們認為,既然人們按照自由的模式對經濟做貢獻,而且他們所做的貢獻是他自由選取的結果,因此,按各人的貢獻配置經濟負擔和經濟利益就是公平的。
與把公平過程作為過程公平、機會均等的自由主義理解相反,平等主義者較多地把公平理解為條件平等。
在他們看來,公平是就一種配置狀態、結果狀態而言的,這一理解的核心是無論個人之間有何差異,人人都應受到平等的對待。
不僅在道德、政治領域,而且在經濟領域,具有人性就是實現公平配置起決定作用的、可以比較的方面。
馬克思主義認為,公平問題根源於人類社會實踐的發展,其中最根本的實踐是勞動實踐。
人類勞動實踐過程中形成了各種關係,對各種社會關係的調節,就提出了公平的問題。
公平是不同的實踐主體在社會文化活動中,按雙方都能接受的規則和標準採取行動和處理它們之間的關係的準則。
人們關於公平的觀念,不是抽像的,而是具體的;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處於不斷的發展變化之中的。
社會公平的實現程度總是同一定的社會制度相聯繫,是一個歷史的過程。在社會生活中,公平同公正、正義等範疇有著相近的含義。
有從公正的角度出發平等地善待每一個與之關聯的對象的意義。
在集體、民族國家之間的交往中,公平指相互間的給予與取得大致持平的平等互利,同時也包括有對待兩個以上的對象時的一視同仁。
在個人與集體之間的關係上,公平指個人的勞動活動創造的社會效益與社會提供給個人的回報的平衡合理。
在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關係上,公平指他們之間 的對等互利和禮尚往來。
人類思想史告訴我們,公平與平等如同自由、民主一樣,是社會發展的核心價值目的,它們一直是政治哲 學、道德哲學所探討的核心問題之一。
隨著社會的發展,特別是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財富配置不公的狀況日益加劇,公平和平等也越來越具有超越經濟的意義。
二者的有無或大小,關係到社會凝聚力的有無或大小,關係到民眾對社會和政府的信任程度,進而關係到社會的穩定。

只有實現了公平、平等,才能最大限度地消除種種社會問題。作為道德規範,它們不僅調節著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而且調節著人與社會的關係。
作為配置原則,它們的實質是使各種利益配置合理、公正。
公平具有廣泛的內涵,它不僅指社會制度及規則公正、平等,指收入配置規則公平,也內含人與人、人與社會之間利益關係的「相稱」或平衡以及對這種關係的反映或評價。
但二者都不要求利益的平均配置,儘管二者 都含有「均等」的意思。
但是二者又有很大的不同:首先,從詞義上看,公平,英語用Justice或Equality表達,意即公正、正義、公平。
「平等」用Equality表達,意即均等、等同、均一、平等。雖然中文對這兩個概念的表達都有一個「平」字,但兩者的「平」卻不應簡單地劃等號。
可以這樣說,公平與平等都具有相對性,然而,二者的實現條件有很大差異。
對此,馬克思和恩格斯的一些論述講得十分清楚。
他們曾多次強調,不平等是分工和私有制的產物,搬運夫和哲學家之間的差別要比家犬和獵犬的差別小得多
他們之間的鴻溝是分工掘成的,而「分工和私有制是兩個同義語,講的是同一件事情,一個是就活動而言,另一個是就活動的產品而言」。
這就是說,真正實現平等只有在消滅階級和舊的分工之後,「任何超出這個範圍的平等要求,都必然流於荒謬」。公平則不同。
「希臘人和羅馬人的公平觀認為奴隸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資產階級的公平觀則要求廢除被宣佈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
「所以,關於永恆公平的觀念不僅是因時因地而變,甚至因人而異」。
馬克思在《哥達綱領批判》中嘲諷了拉薩爾的平等權利之後,曾深刻地指出:「難道資產者不是斷定今天的配置是『公平的』嗎?
難道它事實上不是在現今的生產模式基礎上唯一『公平的』配置嗎?」馬克思和恩格斯的上述論述,並不是專門從學理上對公平與平等這兩個概念進行區別
然而,不難看出,他們認為二者並不是一回事。
公平是一定社會關係下的相對的公平,其標準是歷史的,就不同的社會制度而言,人們評價某一社會制度更公平
是相對於以前的社會制度而言的,人們評價同一社會制度時,公平總是相對於某一特定尺度而論。
在認識和評價是否公平的問題上,人們總是從特定的目的出發,評價的標準和尺度帶有明顯的主觀色彩和極大的差異性。
當然科學的公平觀必須符合歷史規律性,必須與歷史的客觀事實相一致,並隨著歷史發展而發展。
而平等的真實含義及其衡量標準雖然也具有相對性,但不受時代、社會制度等條件的制約,其標準是永恆的。
平等是公平的理想境 界,是最高意義上的公平。
二、正義與平等:
英語中正義Justice與Impartiality,Rightness,Fairness,Correctness相近,表示公正、正確、公平之義。
從詞源上說,正義一詞來自古希臘語的Dike,指劃分、劃定出來的東西,它來源於詞根Deiknumic,意指「我表明」、「我指出」。
有人指出:「在古希臘文裡,正義和直線是一個詞,表示一定之規;正義與法官也是同一個詞。」
也有人認為正義的詞根意為對於正直的道路的「指示」,可能和拉丁語的「手指」或「正直」同出於一種較古的語系。
在漢語中,正義與公正、公道、公平含義相當,只不過在意義強弱、範圍大小方面存在差異而已。
正義一詞由來已久。《荀子·正名》謂「正利而為謂之事,正義而為謂之行」。
正義定義的首創者烏爾比安認為「正義是給予每個人應得的部分的這種堅定而恆久的願望」。
在古希臘,赫拉克利特認為正義就是鬥爭,因為萬物按照鬥爭和必然性而生成;而畢達哥拉斯則認為正義基本上就是平等,就是對等,正義就是和諧,是數的和諧
柏拉圖把等級的維護視為正義,「正義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別人的事」。
亞里士多德則認為「政治學上的善就是『正義』,正義以公共利益為依歸,按照一般認識,正義是某些事物的『平等』觀念」。
正義是社會性、政治性的品德,是樹立社會秩序的基礎。
正義分為兩類,一類是配置財富和榮譽,即配置正義,一類是交往中提供是非標準,即糾正的正義,正義是中道、平衡和相稱。
正義可分為自然正義和實在正義,自然正義即根據當然的道理,當一個人拿出一定量的東西時,他可以得到同樣多的東西作為交換。
實在的正義即通過契約或協約產生正義,後者服從前者。霍布斯認為「正義性質在於遵守有效的信約」;休謨指出公共福利是正義的惟一源泉。
穆勒斷定正義是關於人類基本福利的一些道德規則,「是某些社會功利恰當的名稱。
這種社會功利較之其他社會功利,就整體而言,更重要得多,因而更絕對,更迫切」。
羅爾斯認為:在某些制度中,當對基本權利和義務的配置沒有在個人之間作出任何任意的區分時,當規範使各種對社會生活利益的衝突要求有一恰當的平衡時
這些制度就是正義的。正義就是平等。正義的兩個原則為平等原則和差別原則。

哈耶克認為「正義或公平是一些人對人們生活中的種種狀況所做的一種有目的的決定,亦即使人們的生活狀況受制於公平或正義的控制」。
如此等等。我們能夠在思想史中找到更多互不相同的正義觀點。
由此也可以看出,到了近現代,西方思想家們主要用「正義」作為評價社會制度的一種道德標準,它被看做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
正義的主題或對象就是社會,尤其是社會的基本政治和經濟制度。
正義即指制度的道德、制度的德性,是指稱社會基本結構的屬性是否道德的一個概念,它可以內含在一個更大的概念———「正當」之內。
馬克思主義反對抽像地談論人性和正義,認為正義作為一 種價值觀念,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對不同的階級有不同的內容。
馬克思主義所理解的正義是符合人類歷史發展規律的。
正義是人類社會的崇高境界,「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產主義制度下才可能實現;而 這樣的制度是正義所要求的」。
正義和平等是密不可分的。在人類思想史上,許多思想家在論證自己的平等觀時,往往將其訴諸正義,而他們在論述「正義」時往往又借助於平等,通過論述平等來說明正義。
更多的學者斷言,正義即平等,將正義寓於某種平等之中,通過平等體現正義,彰顯正義。
皮埃爾·勒魯聲稱「什麼都不能戰勝你們對正義的感情,這種感情並非其他,而是對人類平等的信仰」。
而威廉·葛德文對正義的理解是「在同每一個人的幸福關聯的事情上,公平地對待他,衡量這種對待的惟一標準是考慮受者的特性和施者的能力。
所以,正義的原則,引用一句名言來說,就是『一視同仁』」。
這些學者不約而同地把正義與平等聯繫在一起,以平等支撐正義。因為缺少了平等,正義就會成為說不清道不明的抽像價值物。
一個正義的社會,必然是平等的社會,缺少了平等的社會,正義便名不副實。
而要使平等成為現實,正義應該是首要的社會條件,平等是正義的言中之義和重要構成要素。
當然,正義與平等是兩個不同層次的範疇,正義顯然是一個關涉人的價值、尊嚴以及人的發展的根本問題的範疇,它歷來就有神聖、崇高與尊嚴的意思
體現著真、善、美的全部內涵。
正義的本質就是人對人自身本質的確認。在這個意義上,正義是人之為人的真正之義。
具體說來正義應有這樣的內涵:人追求自身本質的最高理想,人的世界、人的關係以及人的行為的最高準則與公理,人類發展與完善的價值真理。
正義的實質是把人的發展、人的價值、人的尊嚴視為人的世界、人的關係以及人的行為的根本。
人在其歷史發展過程中對於權力、財富、功能、權利、美德等生活價值的追求,只有在符合人對自我的本質追求時才是正義的,否則就注定要陷於不義之中。
任何社會制度與體制對社會規範的規定亦是如此。儘管正義存在於人的世界、關係和生活中,但人不總是從正義的意義上去認識和理解生活中的矛盾和問題。
只有那些關涉個人與社會的影響深遠、大是大非的重大事件、矛盾與問題,才被人們從正義與非正義的意義上加以看待和評價。
正義理論所確認的理想不是那些偏見、幻想,而是具有普遍性、現實性、最高目的性的追求,是能夠直接影響人類生活的基本原則。
正義理論所追索的理想以其特有的品格內涵著人類所追求的最高價值與意義。「構成正義規定性的重要因素是自由、平等和秩序」。
由此可見,正義是一 個更高的精神層面。
三、公正與平等:
《美國百科全書》有言:「公正是一個社會的全體成員相互間恰當關係的最高概念。」
它「不取決於人們關 於它究竟是什麼的想法,也不取決於人們對自以為公正之事的實踐,而是以一切人固有的、內在的權利為其基礎的
這種權利源於自然法面前人人皆有的社會平等」。
此外,有的哲學辭書定義說,公正就是建立個人權利同他人(社會、公眾、政府或個人)權利的和諧關係。
所謂公正,最簡單地說,就是在一定社會範圍內通過對社會角色的公平合理配置使每一個成員得其所應得。
公正內含以下幾層含義:
第一,公正是一個關係概念。它不是就單個人而言的,而是就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而言的,在一個社會內定,是就其所有成員而言的。
第二,公正具有配置性質。公正問題總是由在人與人之間配置什麼東西(如財富、權利、機會等)引起的。
第三,公正所涉及的內容是社會資源,其中主要是社會角色及其權利和義務。
第四,公正是一種價值要求,要求配置公平、合理。其一般尺度就是使關聯人員得其應得,或是說大家各得其所。
第五,公正要求在必要的情況下適度調節配置。在一定社會範圍內每一個成員得其所應得,這是公正的根本要求。
第六,社會公正要求對害人者予以懲罰,對受害者的損失予以賠償。公正是一個很古老的概念,據考證,它起碼在公元前三十世紀的古埃及已經出現。
那時,古埃及還處於原始社會剛剛跨入農業社會時期,教人稼穡的俄賽裡斯神就是公正神,公正神還專司對死人的審判,以是否勤於稼穡判斷人們生前的善惡。
公正神比國王(法老)更加全知全能,國王不過是她的「口舌」和「心」,是她的意志和智慧的代言者和執行人。
由此可見,公正這個概念剛剛問世時就有兩個顯著的特點:
一是同勞動緊密相連;二是它是人類生活的最高準則。
換言之,它以勞動為最高的、不可逾越的界 限,並借此以維持事業和人際的和諧關係。
公正作為價值觀念還是人們的一種要求和嚮往,從來都不能超出一定社會的經濟政治結構所容許的限度,它是由一定生產力水平決定的經濟關係和社會關係。
公正在階級社會帶有階級性。在社會生活中,公正一般內含兩個方面的含義:
一是指按同一原則或標準對待處於相同情況的人與事,亦即通常所說的「一視同仁」,包括著平等的意義;
二是指所得的與所付出的相稱或相適應,如貢獻與報酬、功過與獎懲之間,相適應的就是公正,不相適應的就是不公,亦即所謂「得所當得」,公正表現在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如交換、配置、獎懲、執法、用人等。
公正觀念的本質是對一定的人際關係、權利和義務關係的反映,反過來它又作為評判標準和價值尺度影響和決定著人們的評價活動和價值活動。
在某種意義上來說,公正與平等互為前提,相互規定。
一方面公正總是平等的人或公民之間存在的公正,不平等的人們之間是不會有真正的公正存在的,最多是一種有等級的公正;
另一方面,平等又是以公正為前提。沒有平等,絕無公正可言;沒有公正,也就沒有真正意義的平等。
無論從哪個角度分析,公正都蘊含著平等的要求,公正應該是社會角色及其權利和義務的配置公平、合理。
其前提是社會平等,就是說平等地配置社 會角色及其權利和義務,只有每一個社會成員都能平等地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才會有真正意義上的社會公正。
作為經濟層面的一項原則,公正主要是指現有社會成員在參與經濟競爭時有著同等的機會,在競爭過程中遵循同等的原則,在配置方面能獲得與個人所付出的勞動相當的收入。
作為一項政治原則,公正主要是指同一社會中的個人之間和社會階層之間在政治權利上的平等,以及該社會中所有的人在遵守法律和各項政治規則的義務方面的平等。
作為一項倫理原則,公正是指所有的人在人格上的平等,每個人在生存權和發展權上的平等,作為道德上的一種善,都以平等之心對待所有人,尊重和維護每個人的個人尊嚴和生命價值的品質。
公正作為評價性的標準,有多個要素組成,平等僅為其中之一。從一般意義上講,公正被理解為個人在日常生活中的正當行為(但人人有共物)。
另一方面也被理解為制度性標準,應該據此對社會的基本政治、經濟和社會機構進行評價。
即使為實現與保持公正的社會關係而需要個人的公正,被理解為制度性評價標準並表現在社會公正持有原則中的公正仍有系統上的優先性。
因為人大多在一個具有法律和其他規則特徵的制度框架中行事,所以,決定著人的共同生活及重要物品配置,並由此深刻影響各社會成員生活前景的,並不是個別行為本身,而首先是整體社會制度的作用。
從哲學上看,公正問題首先不在於證實和證明社會正義的制度性原則,從這些原則中,社會公正、交換與配置公正理念獲得了其內容。
公正作為價值評價範疇和理念,它應當有多種評價標準,如果從制度的視角審視其是否公正,平等只是一個部分
正如德沃金所說,「在某種層次的分析上,平等對待原則是公正概念的一部分」。
除平等之外,一種制度、一個人的行為是否公正,還有其他的評價標準,公正不僅要求平等,而且內含諸如均衡、合理諸項指數。
公正的核心與平等的核心也有一定的差異和不同,平等所強調的是權利與義務的均等,公正的核心則是均衡和合理。
公正是以一種不偏不倚的原則,處理人與人的關係,在政治、法律、倫理道德等關係上保持社會以及社會成員之間追求權利和義務的統一
在物質利益關係上,給一定範圍內的社會成員以均衡的條件和機會;其直接目的是以人們之間的關係的某種程度 的均衡合理來維持社會的穩定與秩序。
如果說平等只有在消滅階級後才能最終實現的話,那麼公正所強調的均衡、合理則具有很大的相對性。
無論是個人公正,還是社會公正,表現出來的都是在當時歷史條件和境遇下對人的行為或各種制度的評判。
個人公正所要求的就是個人在為人處事時,能以當時社會的法律、規章、慣則等為準繩,嚴格規範自己的行為,正直做事,公允辦事,從而保持自己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正當性。
社會公正也僅僅主要指對一定社會結構、社會關係和社會現象的倫理認定和道德評價,具體表現為對一定社會性質、制度以及相應的法律、法規、章程、慣例等等合理性和合理程度的要求和判斷。
因為,平等更多地是如何使社會主體之間權利、義務均等,而公正則更多的是對人的行為和各種制度的一種 價值判斷。
從主要內容和主要原則分析,公正與平等也有極大的不同。公正在強調機會平等的同時,充分尊重並承認個體人對社會的不同的具體貢獻,關注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
同時,公正還特別注重調劑原則,旨在拉遠初次配置中出現的差距,實現社會的整體發展和相對穩定的標準運轉。
平等也考慮條件、過程、結果的差異性,但更多的是強調其均等,這種均等儘管不是絕對的,但它不會因差別的存在而放低自己的本質要求———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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