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最新 【EDM、ePaper電子報發送系統】可避免『濫發電郵』被罰之說明!
【總教頭】看到新聞: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
真是大快人心!等了那麼多年,終於讓大眾討厭的『濫發電郵』有了規範與處罰的依據
您一定會問:那【總教頭】的EDM電子報課程不就沒人買了?錯了!大家反而必須購買(否則就無法有系統去控制被罰!)
我們來看看將來「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通過後會怎樣?E-Mail廣告行銷該怎樣進行才不會被罰!
先看一下該新聞全文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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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初審通過 濫發電郵每封可罰500元
【聯合報╱記者彭慧明/台北報導】
2012.03.16 04:51 am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立委葉宜津版本的「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
未來如果不分對象、不經收信人同意就大發商業電子郵件,收信人可請求違法發信人賠償,業者每封電子郵件可被處罰一百元至五百元的民事損害賠償,總賠償上限可達兩千萬元。
垃圾郵件長期氾濫,政府機關近十年來都想要立法規範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法務處專門委員黃文哲表示,草案採取「默示拒絕」機制
收信人必須「明示」同意繼續收信,否則就是拒絕收信,發信人不得再寄商業電子郵件。
民眾若覺得垃圾郵件想要求償,黃文哲表示,第一是一定要保留信件,作為舉證
接著把垃圾郵件列印出來,向NCC公告的財團法人投訴,累積滿二十人之後,財團法人可代為向法院提告求償。
民眾也可自行向法院提告求償,每人每封商業電子郵件可以要求一百至五百元的民事賠償,總賠償金額上限為兩千萬元。
草案規定,合法的商業郵件必須符合條件,第一封信設定「回傳機制」,收件者可以回傳「同意收件」
郵件主旨欄必須加註「商業」或「廣告」標示;要有正確的信首資訊,信件中必須載明發信人或委託人名稱、姓名及營業處所。
黃文哲表示,這次立法規範主體是「濫發行為」,不包括內容。
民眾如果收到色情郵件,除尋求團體訴訟外,也可自行向警方檢舉,以刑事的「妨害風化」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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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方這篇新聞來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提案立委真的看到大眾討厭的核心問題!
對!沒錯!就是應當如此,我來分析一下:
電子郵件的優點就是:免貼郵票、成本低、發送至接收快、可大量投遞
這些特性剛好給一些『不肖業者』有最壞事『濫發電郵』的商機
請注意:『商業廣告』不能干擾民眾的使用電子郵件的權力,這是核心問題!
不是說不能使用電子郵件做『商業廣告』,而是:『如果不干擾收信者』?
人家是您的顧客,會員?還是用『亂槍打鳥』方式的亂搞『濫發電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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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行銷的技術分析】:
「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規定:收信人必須「明示」同意繼續收信,否則就是拒絕收信,發信人不得再寄商業電子郵件。
有沒有看到,這樣當然您要先建構好【總教頭】教學所教的:電子報郵件發送與管理系統(不然就不要使用電子郵件做網路行銷!)
再來,不要購買電子郵件名單來放到系統中,這種做法最讓人討厭!
應該是使用顧客名單或會員名單投遞,如果是網路名單先要存成CSV格式,再使用Microsoft Excel軟體將他過濾重複名單(投遞不能有重複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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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封廣告信寄出後,就要刪除該廣告郵件(不要一寄再寄!這可會讓人感到不舒服,是: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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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規定,合法的商業郵件必須符合條件,第一封信設定「回傳機制」,收件者可以回傳「同意收件」
這就是『電子報郵件發送與管理系統』的『訂閱名單』(這很重要喔!)
郵件主旨欄必須加註「商業」或「廣告」標示;要有正確的信首資訊,信件中必須載明發信人或委託人名稱、姓名及營業處所。
這就是教學中『製作電子報』的【電子報模版】一次弄好就可以用一輩子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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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古不變的真理就是:【邪不勝正】
【總教頭】教學所教的:電子報郵件發送與管理系統(就使國際正統的電子郵件行銷)
一些【邪派】賣電子郵件E-Mail名單、賣亂發郵件軟體、代發垃圾信,終於有法可管!
不是不能使用電子郵件做網路行銷!
而是: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用人家可以接受的方式才對!)
看明白了吧?不聽【總教頭】的建議者可要注意了!
最高總賠償金額上限為兩千萬元(您一定要聽我的話,依照規定發送)
否則購買電子郵件E-Mail名單、購買賣亂發郵件軟體、找人代發垃圾信者(準備好兩千萬元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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